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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备案和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备案情况信息,我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经我局审查并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地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应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
  二、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赋备案号。其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封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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