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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现已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调整对象已消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
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市[1999]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复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并在征求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聘任条件、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查员的条件
  (一)熟悉药品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并能承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及换证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审查员的培训和聘任程序
  (一)审查员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产生,也可以从药品经营企业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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