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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
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9]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的[97]汇资函字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一条所述的外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内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发布施行的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条三款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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