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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尼克酸黄嘌呤醇注射液进口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尼克酸黄嘌呤醇注射液进口的复函
(1999年12月28日 药管注[1999]390号)


香港庞权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进口尼克酸黄嘌呤醇注射液(原商品名:脉栓通,Vedrin)的来函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我司X—99342号《进口药品审评意见通知件》批准的意见,该品已通过专家委员会的换证评审,现正进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为保证该品的临床供应,保证广大患者的及时治疗,经研究,同意进口该品十三万零四百八十盒(130480盒),300mg/2ml×10支/盒,批号:5026、5027、5028、5029、5030、5031、5032、5033、5034、5035、5036、5037、5038、5039、5040、5041、5042、5043、5044、5045、5046、5047、5048、5049、5050。其生产单位和检验标准等仍按X960115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规定执行。
  本次批准的进口品种限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负责口岸检验。所批准的进口数量必须在本文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进口完毕,逾期将自动作废。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检所在接受进口报验后,必须将本文注销。
  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凭本文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原件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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