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
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479号)已作了原则规定。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批转贷资金应付本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划往指定账户。为便于统一考核,各地在划出资金后,应将原始凭证传真给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传真电话:67598034)。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划出的应付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
二、逾期转贷资金的罚息按逾期本息、逾期天数和逾期转贷资金利率确定,并与应付本息同时缴付。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再计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