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
基金评级业务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1999]37号 1999年12月13日)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经了解,你公司目前正从事基金评级业务,并已出版刊物《基金评级》多期。对此,我会曾多次严肃指出,你公司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格,所采用的基金评估方法也存在缺陷,有关做法会误导投资者,应立即停止基金评级业务。但至今你公司仍然继续开展基金评级业务,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推销《基金评级》刊物。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会决定:你公司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立即停止从事基金评级业务,停止出版《基金评级》刊物,并在接到本通知后两周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检查。
从事基金等证券评级业务须依照《
证券法》进行,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基金等证券评级业务,必须在有关证券资信评估规定出台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业资格后进行,对于未获资格继续从事基金等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