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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针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法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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