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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通字[2001]60号 2001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
  为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现就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犯罪案件(案件范围见附件)线索,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办理情况应在1个月内向移送单位通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跑、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或者当事人所在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查处。
  二、加强办案协作。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依法需到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或者对涉案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予以冻结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出示本人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提请协助。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查处金融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资料交换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金融政策、工作举措、法律、法规和一段时期内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特点及国际金融犯罪动向,探讨打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和情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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