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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塔式
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将塔式起重机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塔式起重机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塔式起重机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塔式起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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