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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32号 2001年8月5日)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组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民信报[2001]0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民族证券公司筹建方案,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3895.64万元,其中,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类资产出资,其他新股东以现金出资。
  二、同意下列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一)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44895.64万元(二)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20000万元(三)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20000万元(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元(五)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0000万元(六)中科投资有限公司20000万元(七)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000万元(八)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
  三、请你公司与其他股东接此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方案的落实工作。新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四、请你公司与其他股东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筹建与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筹建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与其他股东将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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