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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信实业银行自费
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1]220号 2001年7月24日)


中信实业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开办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的请示》(银信字(2001)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文题改为《中信实业银行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1、2款中的“国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修改为“国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核查正本)”;附件1中的第7款“国外学校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修改为“国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二、同意你行营业部、上海、深圳、大连、南京、青岛、杭州、广州、成都、郑州、重庆、福州、武汉、天津、长沙、济南、沈阳、合肥、厦门、宁波共20家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开办此业务,接受当地外汇局的监督管理。
  请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加强对此业务的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此复。

  附件:

中信实业银行关于申请开办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的请示


(信银字[2001]4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贵局汇函(2001)6号文的指示精神,我行对《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呈报贵局,请审批。
同时,我行将开办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的机构名单上报贵局,请贵局批准下列机构对外办理此项业务:
总行营业部、上海、深圳、大连、南京、青岛、杭州、广州、成都、郑州、重庆、福州、武汉、天津、长沙、济南、沈阳、合肥、厦门、宁波共20家分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

  附件:

中信实业银行出国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国(境)留学人员保函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全行对该项业务的统一管理,在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涉外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函,又称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是指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人员在我行存入一定金额的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下简称“外币”),在以外币存单全额质押的前提下,提交开立保函的申请书,由我行对外正式开立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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