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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行政处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行政处罚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2001]219号 2001年7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0年1月,丹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国际公司”)以向朝鲜某酒店派遣服务员为名为37名女青年办理了护照,但3月该批劳务人员被派往安提瓜和巴布达某网上赌场从事发牌员工作。丹东国际公司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做深入了解,并在劳务人员的选审、出境、派出后管理等环节上处于失控状态。丹东国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了较坏的影响。??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丹东国际公司暂停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1年的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暂停期间,丹东国际公司不得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
  二、丹东国际公司已签约并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仍由该公司管理,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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