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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原则上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县级以下公安机关不具备设立专门行政复议机构条件的,要有专门人员承担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与本地区的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精通公安业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要通过培训、考核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和装备上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指导,确保公安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主动加强同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有关业务部门要配合公安法制部门办理好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机关的控申、信访、纪检、督察等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法制部门。对于被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期限提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的,一律依法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可以调取全部案卷材料,在结案后予以返还。对于不提交书面答复、拒绝调卷、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对责任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下级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对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及集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要实行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进行一定地域内全部行政复议案件备案试点工作,将行政复议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备案审查,发现备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成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
  四、严格办案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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