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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1]59号 2001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近3.9万起,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拒绝或拖延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
  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涉及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管理等诸多方面,受案范围涉及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限的各个环节。做好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密切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依法治国和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既反映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也为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公安行政复议体制,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颁布之后,公安部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将行政复议案件交由公安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其他业务部门不再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从执行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了公安部的部署,但也有少数地方沿袭过去的做法,把交通、消防、边检等行政复议案件仍交由业务部门承办。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要明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不能以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代替公安法制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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