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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财政券公司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
财政券公司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31号 2001年8月4日)


长春财政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长春长财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2001]长财证字第0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
  二、同意证券经纪公司的资本金为5615万元,资本金如有长春财政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折股,需提交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确认报告。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规定,长春市财政局不得再持有证券经纪公司的股份,你公司不得再设立专门经营国债业务的营业机构。
  三、证券经纪公司的名称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四、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落实出资单位,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五、请你们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公司章程、因国债回购等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债务及其他违规负债的剥离证明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情况(需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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