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987年2月17日(87)财税外字第015号《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22.1987年2月22日(87)财税外字第033号《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的“一、关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具体内容略)”和“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范围问题(具体内容略)”;
23.1987年5月8日(87)财税外字第135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装饰、装修工程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按“建筑业”税率打八折计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4.1987年9月11日(87)财税外字第268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同一国内的集团公司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的通知》;
25.1987年9月28日(87)财税外字第278号《税务总局关于对联邦德国西马克公司由于退税产生的汇差损失处理意见的批复》;
26.1987年10月20日(87)财税外字第304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在经济开放区内承包工程作业不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7.(87)财税外字第340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在苏州市内从事承包工程的港商减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8.1988年2月4日(88)财税外字第035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亏损给予弥补问题的复函》;
29.1988年4月1日(88)财税外字第067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汇兑损益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0.1989年9月5日(89)国税外字第2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31.1989年9月5日(89)国税外字第24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减免税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
32.1980年10月13日国税发〔1990〕17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业务往来税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3.1990年3月26日国税函发〔1990〕3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财产、坏帐损失等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的“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实施发生额列为当期损失,不得计提‘坏帐损失准备金’。符合下列条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属实,可以视为坏帐损失的实际发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