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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1991年7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规定的通知

  12.1984年11月10日(84)财税外字第201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进行借款的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
  13.1985年5月31日(85)财税外字第06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建筑业减税优惠的批复》;
  14.1985年7月2日(85)财税外字第117号《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15.1985年7月6日(85)财税外字第12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在我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6.1986年1月18日(86)财税外字第010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所收取的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17.1986年3月17日(86)财税外字第064号《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预分利润汇往国外时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18.1986年4月21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一”中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期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  
  19.1986年11月17日(86)财税外字第276号《税务总局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986年12月31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中的“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具体内容略)”和“二、关于对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的问题(具体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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