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交通部公告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的有关事项重申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
(2003年3月3日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船舶运输业和海运辅助业经营者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必须向交通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信息表》已报请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是依法进行的行业统计,有关企业应认真履行报送义务。
  为方便企业报送,现将报送《信息表》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信息表》报送人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须填报《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
  境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分别填报《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
  二、报送时间和程序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中国境内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可直接向交通部报送;境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的《信息表》可由其在中国的联络机构、独资船务公司向交通部报送。班轮公司报送《信息表》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
  境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信息表》报送公司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各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后,连同原始材料一起于3月31日前报送交通部。
  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汇总其所属子公司的《信息表》,于2003年3月31日前统一向交通部报送。
  三、报送方式
  各企业可通过邮局、快递等方式邮寄纸面信息表或邮寄记录信息表数据的磁盘,也可以通过交通运输信息网(CTINET)或其他安全快捷的方式报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