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2003年2月26日)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试点方案的通知》(办站字[2001]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站发[2001]136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示范县的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内容
包括配套资金、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交通工具、工作器械、“双文明”建设等九个方面。
二、检查验收方法
(一)示范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示范县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方法由各地自行决定。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于2003年6月底以前报送我局工作总站。
(二)我局工作总站将于2003年下半年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看有关文件和凭证,抽取部分林业站实地察看的方式进行。林业站的具体抽查比例是:林业站数量10个以下(含10个)的,逐站检查;10个以上的,抽查60%(抽查总数不少于10个)。抽查的站由工作总站根据实施方案随机选定。
(三)检查验收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
三、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其中,(二)至(九)项的得分为所抽查林业站的平均得分。
(一)配套资金(7分)
1.省、县(含地区)两级按比例落实示范县建设配套资金的,得7分。
2.省、县配套资金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分别扣4分、3分。
(二)办公场所(10分)
1.办公用房达到规定标准,站牌醒目,站容站貌整洁,庭院绿化美化的,得10分。
2.办公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分。
(三)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10分)
1.在编人员3人以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在编人员80%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6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在读人员)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全员持证上岗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四)职能作用(25分)
1.示范县建设特色体现明显,林业站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并能按照林站发[2001]136号文件要求,对体现示范特色的主要工作实行量化目标管理,在措施和办法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取得实效的,得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