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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附件二: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4月5日经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协会标识是全国律师行业使用的统一标志。该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蓝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徽
  (一)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黑体、中英文字样,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二)各级律师协会会徽必须统一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图案。
  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本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四条 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协会会员入会、宣誓等重大仪式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材料、桌签等;
  (三)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四)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使用的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律师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
  (六)其他用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 律师协会会徽的悬挂应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
  第六条 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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