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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江西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江西省
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2号)


江西省计委、电力公司:
  江西省计委报来的《关于上报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赣计商价字[2003]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江西省分两步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农村与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实现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6元(含税,下同);省电网直供居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51元。第二步,自2004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56元。
  二、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各县(市)的趸售电价,由省计委在不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的前提下,按照从严控制趸售县(市)供电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报我委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规定,在江西省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提取中央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范围及时间按《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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