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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工会,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在普法宣传、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等职业病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决定2003年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
  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本次宣传周主题的含义是:(1)保障劳动者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2)职业卫生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3)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督促企业健全职业卫生制度。
  二、宣传周时间
  200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宣传周期间,各地、各企业要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树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企业,责任在业主”的观念,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切实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具体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各行业系统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把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认真落实。在加强日常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认真安排好今年宣传周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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