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70号 2003年3月19日)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国巴黎银行: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
二、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取得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200万元;
(二)法国巴黎银行19800万元。
上述出资中,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人民币现金,法国巴黎银行的出资为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金。
四、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设立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我会对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应将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核准。
六、我会对李格平、傅廷美、徐建、黄伟强担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上述四人应在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六个月内辞去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兼职,上述辞职事宜,由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监督执行。
七、请你们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