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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农机跨区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农机跨区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3]1号 2003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去年,全国参加跨区机收小麦、水稻的联合收割机达到了18万台,完成跨区机收小麦、水稻面积约1.8亿亩,对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节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农机跨区作业的管理工作,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提高跨区作业市场化水平
  随着农机跨区作业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适应市场需求的各种类型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在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或引进)跨区作业、连接农户需求与机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跨区作业市场化水平的关键环节。各地要鼓励和扶持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等成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跨区作业协会、农机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机手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要引导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农机作业市场的需求,组建跨区作业队,吸收联合收割机和机手自愿参加,有组织地外出从事跨区作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要为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要与参加跨区作业队的机手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形成与农机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通过发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断提高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广大机手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按照行政管理与经营服务分开的原则,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要从跨区作业的具体组织工作转向加强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工作上来。一方面,要剥离农机管理部门的经营行为,以县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等服务实体为依托,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的农机跨区作业公司,独立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制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规范,维护机手的合法权益,防止向机手滥收费、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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