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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80号 2003年3月28日)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增资扩股的请示》(浙证字[2002]第14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核准你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5000万元增至51300万元;
  二、核准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6300万元的出资金额。增资扩股后,利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你公司12.28%的股权。
  三、你公司此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并严格遵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有关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此项工作由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监督执行。
  四、你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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