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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规定,“十五”期间,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进行专项整治。
  (一)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确保同价政策执行到位;尚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水平。
  (二)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农业用水要实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水费。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四)加强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严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
  五、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严禁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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