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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
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65号 2003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涨价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经过几年的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但从试点情况看,在一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改革地区有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问题又有所抬头,农民负担出现反弹,有的还相当突出,已严重影响了改革的成效,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将会阻碍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行。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全面顺利推进,保证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落实更加严格的责任,认认真真、扎扎实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
  三、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教育负担2003年,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按规定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实行。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入学前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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