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第九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再次临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广东大亚湾核电站
一号机组第九次换料大修后反应堆再次临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3]42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一号机组第九次换料大修后临界控制点释放申请(DNO-100004-LIC/OSL-ZPY)”收悉。
  根据我局核安全检查组对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第九次换料大修后临界条件的现场检查结果和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对换料停堆活动的监督结果,批准你公司在完成本通知所附《临界前条件确认单》中的各项内容,并经广东核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即可开始一号机组反应堆临界活动。
  如果出现其它可能影响一号机组反应堆再次临界的异常情况,你公司应立即向我局报告。未经允许,一号机组不得进行临界。
  附件:临界前条件确认单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