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申报2003年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通知
(国烟科[2003]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步伐,鼓励烟草行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烟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性,根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就2003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应用于烟草行业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烟草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
5、烟草标准、计量成果。
6、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7、软科学研究成果。
8、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二、申报程序
1、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要求省级局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2、烟草行业以外单位完成的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必须向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合格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3、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科研机构的申报项目,可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50份。
2、申报书中须有5份盖有印章的原件材料。
四、申报要求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属于烟草行业内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已经获得其他部门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
2、对项目起组织作用的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项目主要完成人,确有具体技术贡献要列入的,必须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提供该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做的技术工作和对该项目具体贡献的证明材料,并进行评价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