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 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