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银行法定代表人。
(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
(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
(五)其他有关资料:银行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财务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银行在披露“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 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2]×100%
资本增值率=[(本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年度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100%
第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资产质量和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3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银行也应披露按四级分类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同时银行还应披露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比率和数额、各项准备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本年度呆账核销数额,以及本年已核销呆账的回收数额。
第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年度表内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额、本年收回数额和年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