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03]5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部制订了《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向新闻媒体公布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时,必须使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指标和计算口径,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
二、国有商业银行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的,可对本办法要求的披露内容作适当简化,不得披露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三、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