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必须保证检测工作正常运行,并确保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仪器设备
申请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所申请的检测项目要求。分为:
(1)采样设备:
包括:气体污染物采样泵、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颗粒物采样器、滤膜、流量计、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现场测试仪器
包括:温度计、湿度计、风速计、便携式一氧化碳分析仪、便携式二氧化碳分析仪;
(3)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
包括: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高压蒸汽灭菌器、干热灭菌器、恒温培养箱、冰箱、氡分析仪。
3.人员
(1)申请检测机构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规文件、标准、方法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
(3)检测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符合,检测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专业经验。检测人员应经过国家认监委或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以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4)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备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
(5)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应不少于检测机构总人数的50%。
4.采样
采样前所有采样仪器需进行流量校正;选择的采样点要有代表性,要合理。如居室应选择卧室或停留时间长的房间。现场实验记录要完整。
检测方法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数据处理方法。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的,按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扩项的实验室:
申请按照GB50325标准和(或)GB/T18883标准进行计量认证扩项的实验室,其原业务范围应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涉及的物理因素测试、化学污染物采样和测试,微生物采样和测试,放射性测量业务相关,有关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要求同前款规定。实验室原业务与室内空气检测业务完全不相关的,不允许以原来获得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名义进行扩项,实验室(或其法人单位)可以投资兴建独立的室内空气检测机构,按规定办理计量认证。
(三)以室内空气质量专门检测机构名义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按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全部1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按照该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社会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服务。环保、卫生、质检系统的综合性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检测项目(参数)进行计量认证(扩项)。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卫生评审组具体负责本系统副省级以上省市相关实验室的计量认证(扩项)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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