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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2003]70号 2003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为规范室内空气检测市场,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出了《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2003)14号),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现就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如何进行计量认证以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初次申请计量认证:
  对于过去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的从事室内空气检测业务的机构,原则上应首先完成工商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
  一些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国家局)管理的科研教育机构中没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实验室,暂不能完成独立法人注册的,在获得有关部委(国家局)命名的情况下,由有关部委(国家局)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地方科研教育机构中的类似情况,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原则酌情处理。
  二、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扩项:
  已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可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项目的扩项。属于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办理。属省级计量认证合格实验室,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扩项。具体要求见第三条规定。
  三、对从事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扩项)的具体要求:
  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实验室,除了应满足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计量认证考核的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进入这一领域开展检测服务的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应满足所申请检测项目的需要。具体包括:
  1.实验室
  (1)具有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相符合的实验室。实验室分为物理因素测试实验室,化学实验室(无机分析实验室、有机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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