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
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3]61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鹏发[2002]46)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普天系列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包括相互独立的普天债券投资基金、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普天债券基金”、“普天收益基金”)。
二、普天债券基金、普天收益基金均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适用一个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
三、同意你公司为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为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登记注册业务。
四、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活动,设立募集期限自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会对你公司规定的鹏华普天系列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无异议。
五、你公司应会同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的代销机构,按照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鹏华普天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发行准备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