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涉嫌船舶和违规渔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北太鱿钓生产渔船装备有流网起网设备或携带有流网的,责令拆除流网起网设备并予以没收、或没收流网,取消北太鱿钓作业资格,收回专项捕捞许可证;
北太鱿钓辅助船携带流网网具的,没收网具,取消北太鱿钓作业资格,收回专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北大鱿钓作业渔船和辅助船在航行中不接受渔政船停航命令,或不接受检查的,取消北太鱿钓作业资格;
鱿钓生产渔船有从事大型流网作业行为,或辅助船有运载流网渔获的,按《
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涉案渔船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对渔船所属公司也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规范北太鱿钓渔船的管理
各远洋渔业企业(或牵头企业)要认真按照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加强对本企业渔船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好渔船的进出港报告制度。
所有渔船和辅助船要明确与岸上联络的电台,制作详细情况档案。所有渔船和辅助船必须提前将进、出港的时间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包括进、出港口的时间、港口名称等。辅助船运载渔获回港时,还要附加报告运载的渔获数量、渔获所有者的船名号、数量、扒载海域,扒载时间等资料。
各地要根据当地从事北大鱿钓生产作业的渔船情况,结合本通知的要求,将北大鱿钓作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成专门的告知书,发放到每个企业和生产单位。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渔政部门和船长签字后分别保存。
五、加强海上的监督检查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沟通和海上检查的配合工作。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或通报渔船的进、出港动态;各海区和各省渔政部门要加大海上的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对出航渔船的检查率。
从事北太鱿钓作业渔船数量多,且发生违规事件较多的地区,有条件的可在辅助船上或部分生产渔船上试行渔政观察员制度,即派渔政人员随船出海,加强对渔船、运输船的现场指导,杜绝大型流网违规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