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2003年北太平洋鱿钓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山东、浙江省、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厅(局),黄渤海、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公海大型流网是违反联合国1990年3月15日第四十四届联大会议《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以及我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作业。北大大型鱿鱼流网是公海大型流网的一种形式,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将会严重损害我国政府形象和我国远洋渔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打击。为了加强北太鱿钓作业管理,防止公海大型鱿鱼流网违法作业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原有北太鱿钓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2003年北太鱿钓作业管理工作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迅速传达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北太鱿钓渔船和辅助船的管理
(一)实行北太鱿钓渔船和辅助船进、出港检查制度。渔船和辅助船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进、出港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北太鱿钓作业渔船和辅助船进、出港动态的掌握和检查工作。
渔船和辅助船由船籍港港口进、出港的,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出港检查;渔船和辅助船由非船籍港进、出港的,船藉港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船舶进、出港的时间等有关情况,通知船舶拟进、出港口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由港口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查。检查结果抄送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二)鱿钓渔船和辅助船进、出港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船舶持证情况、有否装备流网起网设备、或携带流网(包括流网网片,下同)、渔获数量、渔获的所有人(船名号),有否流网渔获等。
(三)船舶证件不齐,或船上装有流网起网设备、携带有流网网具、载有流网渔获的船舶,一律就地扣押接受调查,调查未结之前不得放行。
二、调整北太鱿钓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办法
2003年北太鱿钓专项捕捞许可证一律由船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给生产渔船和辅助船。东海区、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办理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根据拟发证渔船和辅助船的船籍港,将许可证交由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船舶启航出港时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将许可证交由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