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0号 2003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解决实际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原《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1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单位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多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时间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半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及要求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各地报送纸质报表时,可不报送分地区数据,只报各省合计数据,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地区数据和合计数据。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报表汇总和报送方式: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以CuteFTP文件的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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