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二批
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3]392号 2003年5月12日)
辽宁、新疆、湖北、福建、江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钢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加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3]248号),新增加了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及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局。请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2003年第二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企业及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计划量
1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福建省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10.0
2 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
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
4 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0
湖北鄂钢股份有限公司 8.0
5 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0
6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
青岛金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0
合计 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