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
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9日)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用电需求稳步增长,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部分地区在用电高峰时期出现电力供应紧张。今年是电力工业按新体制开始运作的第一年,新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符合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符合电力工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电力市场建设要按照统一部署、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已明确进行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总体部署,规范运作,加快实施。未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进行电力市场建设的研究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开展电力市场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出台电力市场建设的方案。
二、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域电网之间、省级电网之间以及省内电网之间都应按要求开放电力市场,尤其是电力供应紧缺的地区,应鼓励本地区以外的电能进入本地市场,鼓励企业的自备电厂将富余电量上网。不同地区、电网之间的电量交换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并按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在组织制订优化电力调度的有关规则,以加快市场开放步伐,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购售电和并网调度管理,规范电力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通过合同明确购售电的电量、电价、计量、结算等有关问题,并认真履行合同。电网经营企业的购电计划,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以及批准上网电价时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电网经营企业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通过协议明确有关技术和安全要求,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在组织拟订《购售电合同范本》和《电厂、电网并网调度协议范本》,以促进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