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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科研力度,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技研究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审计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科研课题立项,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审计科研立项课题每两年至五年面向全国审计系统、高等院校、有关研究院所公开招标一次。
  第四条 在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学会秘书处)负责立项课题的组织工作,中国审计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的咨询评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科研立项课题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立项课题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六条 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成果形式。
  第七条 申请立项课题的课题组或个人可以向学会秘书处索取《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表》,并填写一式三份,在立项课题申请截止期之前寄往审计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审计科研立项课题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和有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的能力;
  3、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过去负责的国家审计科研课题已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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