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转发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通知》的通知
(产字[2003]49号)
院属各单位、院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撤消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的通知》(商机电字[2003]17号)文件的精神,中国科学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将此文 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到2003年6月30日为止,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定。
二、北京地区的单位在北京市外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190号)。
三、其他地区的单位在当地省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