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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的通知
(新出联[2003]11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

  附件:

关于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持久地做好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治本力度,逐步形成完善的印刷市场机制。
  通过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为期一年半的限期整改,到2004年12月底,所有保留的印刷单位均应达到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使我国印刷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促进我国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限期整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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