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
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
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依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一规定在2003年度的适用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如国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金税工程、CTAIS项目涉及的计算类设备、软件,经财政部批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各级国家税务局基建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的,其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由总局招标。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零散的、金额较小(单项在40万元以下的)或急需采购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分理授权后,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