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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确保外商直接投资中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改进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统计方法,要求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企业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原始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外资统计部门在编制2003年7月外资统计报表时,要求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的同时需提供本企业相应的验资报告,统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提供的验资报告相关内容相符。没有验资报告的企业实际到资报表数据不得计入当期实际使用外资统计。
  二、现行的“外资统计管理系统”程序的有关内容已进行修改,增加与验资报告有关的指标作为实际使用外资统计数据的必须输入项。各地外经贸外资统计人员录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统计数据时,须录入验资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验资报告编号、验资机构名称、验资时间和验资金额。
  三、各地外经贸外资统计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验资,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外资统计人员收到企业统计报表和验资报告后应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各地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数据以报告期末中心数据库的数据为准,未及时验资、未及时上报报表和未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的,不得计入当期实际使用外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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