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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于2003年7月8日发布《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该标准作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SL30-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解释单位为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主编单位为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1 总则
  1.0.1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按照新时期国家对发展农村水电、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旗,下同及市、地、州、盟,下同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实施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条
  2.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与河流综合开发治理的要求,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并纳入水利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的原则。
  2.0.4 水电农村电气化电网建设应坚持独立配电公司方向,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5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组织机构。
  2.0.6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电有效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2.0.7 经政府授权,确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国有水利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
  2.0.8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应编制完成农村水电现代化实施方案并取得成效。
  2.0.9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应积极参与省内农村水电资产的战略性重组,逐步实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
  3 电源和电网建设
  3.0.1 电源、电网应同步规划,协调发展。
  3.0.2 电源建设应以开发农村水电资源为主,优先开发调节性能好的水电站。因地制宜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发电。
  3.0.3 电网建设应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对用电的需求,提倡跨县联网和跨区域联网,调剂余缺,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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