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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7日)

国家卫生镇考核命名办法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抽查等方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进行认定。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家卫生镇标准》的镇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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