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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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