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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

  6.监理过2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且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类的工程;
  (二)乙级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类的工程;
  (三)丙级单位可以监理三类的工程;
  (四)各类监理单位可监理相应等级的与通信房屋建设工程相配套的通信工程。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与罚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监理单位同时提交《监理业务手册》,由综合规划司进行核验。对不能维持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予降级,或撤销其监理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需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缴回或换发原核发的各种证书,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禁止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所得监理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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