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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9)

  申请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临时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单位所属局级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
  (二)《监理单位设立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如实逐项填写,并由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有关担保的其他证明。
  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单位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单位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职务证明、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五)《监理业务手册》;
  (六)能反映单位业绩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升级程序仍按定级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
  1.单位主要领导资历:单位法人代表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10年以上,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单位总人数不得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1年以下人员),其中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0%(其中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专业配置合理,具有能承担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各类技术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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